台湾大学申请
壹、 报名
一、报名资格
现于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及辽宁 8 省市设有户籍之大陆地区人民,参加 2014 年该 8 省市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取得成绩,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始具备报考学士班(不含二年制学士班)资格:
(一) 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
(二) 持香港或澳门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明)书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三) 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四) 具外国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具报考学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特别注意:高考成绩未达该省市本科二批分数线者,各招生学校不予审查。
二、报名及选填志愿
必须先完成报名程序(包含完成缴费及上传须缴交数据)后,才能选填志愿。
(一)报名
1. 报名费
新台币 2,400 元(约等于人民币 480 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之缴费说明进行缴费,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2. 须缴交数据及注意事项:
(1)须缴交数据:以下资料各准备 1 份。
A.彩色脱帽证件照片:最近半年内拍摄
B.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正反面
C.财力证明:指由银行于入学前半年期间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 10 万元(约等值新台币50万元)以上之存款证明,或大专校院、民间机构等提供全额奖助学金之证明。
D.艺术生类别证明:选择以艺术生身分报名之申请人,须另外缴交由八省市教育考试院核发的术科专业考试准考证、成绩单及合格证书,经审查通过者才能以艺术生身分参加本招生,否则皆列为普通生。艺术生专业分类以 2014年八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办理的术科专业考试为准。
(二)选填志愿
申请人必须完成报名程序,才能选填志愿。每位申请人至多可选填 46 个志愿,其中私立大学及国立金门大学、国立澎湖科技大学共可选填 36 个志愿,每校至多选填 5 个志愿;其他国立大学共可选填10 个志愿,每校至多选填 2个志愿。
特别说明:
1. 选填志愿期间因本会尚未取得申请人之高考成绩,申请人请于知悉高考分数及本科一批与二批分数线后再选填志愿,以免发生高考成绩不符合所选志愿的录取要求,而成为无效志愿。志愿一旦确认送出,申请人不得要求更改。
2. 申请人限依科类(分文科、理科)选择志愿,如申请人高考属文科,则仅能选填招收文科或文理兼收之志愿。通过审查之艺术生除采计高考(文化考)成绩,术科专业考试成绩采计与否,由校系自定;其所选之志愿如有招收该专业分类,则以申请人之高考成绩及该艺术生之本科分数线作为录取参考;若所选之志愿不招收该专业分类,则以申请人之高考成绩及普通生之本科分数线作为录取参考。
贰、 各校审查
各校根据申请人之高考成绩进行审查,高考成绩未达该校系志愿所定录取要求(至少是本科二批分数线)者不予审查。
参、 分发录取
一、预分发:
(一)依据各招生学校系组审查结果及申请人选填之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招生学校系组可不足额录取。
(二)获得正取和备取者,称为预录生。
二、正式分发:
(一) 欲来台就读之预录生务须于指定時間內登记参加正式分发,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网登记者,即视同自愿放弃正式分发资格。正式分发登记仅能选择哪些正备取志愿要参加正式分发,不能更改志愿顺序。已决定就读大陆地区高等学校之预录生,切勿上网登记,否则一经正式分发录取,即无法再参加大陆地区高考各批次分发。
(二) 本会依据预分发及预录生之登记结果再次进行统一分发,本次分发不再列备取生,获录取者,称为录取生,取得来台就学资格。录取生如同时参加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招生,将由大陆地区「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依其相关招生规定处理,请特别注意。
肆、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申请人完成网络报到程序后,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就学申请书。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之委托书复印件。
(四)如有突发疫情,依最新公告之健康检查措施办理。
二、录取生经许可来台者,应于来台前完成学历(力)证件公(认)证程序:
(一)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须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
(二)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历(力)证件,须经驻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
(三)持外国学校学历(力)证件,须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
伍、抵台入学注意事项
一、录取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之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生持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之学历证件,须另于入学时,由录取学校代办或自行将公证书正本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
陆、注册
录取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含原始正本、经验证数据)、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柒、学习年限
学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以 4年为原则。
捌、学位
录取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玖、其他
一、至迟应于入境后 7 日内由国内指定医院依卫生福利部指定检查项目完成健康检查,并于单次入境证到期前检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文件,委托学校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换发逐次加签证;逾期未换证将可限令出境。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分等情事,应于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内离境,届期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之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后 1 个月内离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之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18 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1992年 9 月 18 日至 2010 年 9 月 3 日期间取得台湾认可名册所列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学士以上学位之申请人,如通过报考学校所设招生条件、历年成绩及(硕、博士)论文审查,可依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获发相当学历证明。
六、申请人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 1 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1个月内正式答复。
七、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于报名系统所填录之数据,仅作为本会招生及相关研究使用,且除提供申请人个人、受理申请学校、入出国及移民署、教育部及其委托之学历查证单位、报考测验或检定之单位使用外,其余均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