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国内学生留学台湾
(一) 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3、7条(附录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附录四)、大学法第25条(附录六)、专科学校法第26条(附录八) 、大陆地区学生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之院、系(科)、所及学位学程修读之认定基准及相关注意事项(附录十四)、大陆地区高等学校认可名册(附录十五)、不予采认之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之大陆地区高等学历名单(附录十六)。
(二)办理原则:
1.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国内下列学制报考资格之一者得以申请:
(1)公立大学校院日间学制博士班、硕士班。
(2)私立大学校院日间学制博士班、硕士班及学士班。
2.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就学,应于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陆生联招会)规定期间,检附下列文件向陆生联招会报名,经录取者,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
(1)入学申请表。
(2)大陆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复印件。
(须设户籍于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北京及上海六省市。)
(3)最高学历证明文件或在学证明:
a.报考硕、博士班须取得大陆学、硕士学历;如持大陆学历,须为台湾认可名册所列之大陆地区高等学校或机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兰州大学,共41所。
b.报考学学士班须设户籍于上述六省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含职业高中) 毕业证(明)书者。
(4)报名前3个月内银行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10万元以上存款证明。
(5)学校所规定之其他文件。
3.陆生不得进入经教育部会商各有关机关认定公告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之院、系、所及学位学程修读(含来台短期研修)。
4.陆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申请转系或转学至低于目前就读年级之学制班次。
5.陆生于申请就读学校毕业后,得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规定继续申请在台就读下一阶段学制班次。「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之院、系(科)、所、学位学程之相关说明:
(1)在大陆地区接受教育之学历,除属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之高等学校学历外,得予采认;亦即,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之高等学校学历,不予采认。爰此,若学校之院、系(科)、所、学位学程之招生对象,为大陆地区「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之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招生对象之学历,教育部不予采认。建议该等院、系(科)、所、学位学程不宜招收陆生;如仍欲招生,请审慎规划招生来源。
(2)医事人员之范围,依卫生署颁发之执照,包含以下类别:医师、牙医师、中医师、药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护理师、助产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呼吸治疗师、临床心理师、咨商心理师、营养师、牙体技术师、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等。
6.陆生于申请就读学校毕业后,得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规定继续申请在台就读下一阶段学制班次。